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共消防安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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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障公共安全,积极预防火灾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公民必须增强消防法制观念,高度认识火灾的严重性,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改善防火条件,落实防火措施,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二、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依法对消防安全承担法律责任。三、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报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河南消防》 1995年5期
出版日期 1995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