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款未签字而先领补偿款,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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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詹某松原系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螯门村村委会报账员。2010年至2011年间,詹某松受委托负责协助石亭镇人民政府从事“宝汇”项目相关土地征用补偿款的管理工作。2011年4月9日,村民詹某毅因经营水果生意缺少资金,想到自己的土地已经丈量好了,双方还没正式达成征用协议。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政坛》 2017年7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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