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宗海上拖航救助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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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1986年10月,某造船厂和海军某部队签订一海上拖航合同,合同中约定由海军方于1987年5月以前,将造船厂的6条废钢船从胜利油田五号桩拖至某造船厂。1986年12月5日合同双方均未对万吨级的废钢船“巴西利亚号”(以下称“巴”船),进行任
作者 朱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海商法研究》 1991年1期
出版日期 1991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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