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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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享有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权力的国家机关有两个:一个是商标局,另一个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不在其列。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在受理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时,为了避免商标行政授权与司法判决结果相互矛盾,不得不要求在先权利人首先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就该注册商标做出无效宣告的裁定。这样做背离了人民法院司法独立原则,增加了受害人的诉讼负担和风险,使诉讼变得复杂和冗长。赋予人民法院针对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以无效宣告的权力,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河北企业》 2017年10期
出版日期 2017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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