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问题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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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结合司法案例,就彩礼返还问题,抽象出一些基本规范,以图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在实务中的应用情况,这些规范包括:无论哪一方悔婚,均不构成判决或者不判决返还彩礼的理由;男方过错不能构成判决不予返还彩礼的理由;已经同居的事实和一方的过错,是判决返还彩礼数额时应予考虑的因素;婚前同居不能"折算"为婚后同居,但可以作为酌情返还彩礼的一个因素;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同居生活时间不长的,判决酌情返还彩礼;决定返还彩礼时,要注意扣除已经转化了的部分。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7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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