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请求权竞合理论与诉讼标的理论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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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请求权发生竞合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122条以及《民法总则》第186条提供了解决方案,即通过赋予当事人选择权,避免发生“重复赔偿”.但这仅是一种“此时此地”的解决方案,若从诉讼法的立场出发,“选择”即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分别起诉,由此可能使得避免“重复赔偿”的目的无法实现.为此,请求权竞合必须借助禁止重复起诉的诉讼制度.为此,有必要协调请求权竞合、禁止重复起诉以及诉讼标的三者的功能.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交大法学》 2018年1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