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合同的性质:债务转移,代为履行,抑或债的变更——上海唐神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相宜本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广告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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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之债的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另签订《三方合同》,就原合同内容中付款义务之履行在三方主体之间做出新的约定。在没有明确的债务转移或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宜将该《三方合同》认定为三方主体就原合同内容中付款义务之履行进行变更而设定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企业与法》 2018年1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