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兼论二审改判判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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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目次:一、案件基本情况二、关于公开义务主体的不同理解(一)一审法院思路(二)二审法院思路(三)相关学说(四)本案焦点分析三、本案二审判决对类似案件的影响探讨(一)类似案件(二)何种影响以及"保存"的概念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以及各个地方的实施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都进行了规定,但如何理解对同一份政府信息分别"制作、获取、保存"的不同行政机关谁应履行公开义务,这在理论和实务中都存在争议。本文试图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交大法学》 2011年1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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