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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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印发了(关于领导于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全文如下: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第三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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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吉林财税》 1997年4期
出版日期 1997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