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的构成分析——以两高﹝2017﹞3号司法解释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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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属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相对的必要要件,致人死亡结果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的必要条件。蒙骗行为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中承担刑责的基本行为,蒙骗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非直接关联性,蒙骗行为人控制被害人或被蒙骗者的企图是其形成主观罪过的基础,蒙骗行为人对于死亡后果只能是过失的心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