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盗窃案的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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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被古人孙建,系江苏省铜山县煤炭建材经销公司经理部经理,于1994年3月2日到该省射阳县,以经理部的名义与射阳县水产工业物资公司经理陈必璜签订了每月供煤2000吨的煤炭供销合同。同年4月9日,在孙建的催促下,陈必璜等人携带7万元长城卡及已填写好孙建单位、开户行、帐号的3乃元汇票到徐州,找到孙建商谈业务。谈话中,孙建提出查验汇票,陈将3万元汇票交孙建富后收回,放入西装口袋。当日下午5时许,孙建趁同在江苏省煤炭研究所会宾楼404空休息的陈离开房间之机,将陈放在床上西装袋内的3万元现金汇票秘密盗取。当陈发现汇票丢失后,孙建谎称:“被会计拾到,现会计已回家,明日归还”。4月12日,孙建将汇票加盖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律师世界》 1996年7期
出版日期 1996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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