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奸淫幼女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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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何理解这里的“从重处罚”,是一个极富实践价值的理论问题,有必要加以探讨。有人认为,对一般情节的好淫幼女罪,在没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况下,应当判处接近法定最高刑(包括法定最高刑)的刑罚(七至十年有期徒刑)。这就是好淫幼女罪的从重处罚。这一观点实际上是“中间线论”(所谓‘冲间线论”,指认为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的平均刑期(中间线)以上考虑应判的刑罚。七年有期徒刑恰好是一般情况奸淫幼女罪法定刑的中间线)在好淫幼女罪从重处罚中的反映,貌似公允,实际则行不通。第一,从立法沿革来看,将好淫幼女罪从重处罚简单理解为在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律师世界》 1998年12期
出版日期 1998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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