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型法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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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概要:……许多联邦法官已经转变了他们先前的态度,因为他们抛弃了原先相对消极的态度,转而采取一种更加积极、更具"管理型"的姿态……审前程序管理的某些方面是实施1938年的证据开示制度所不可避免的……管理型法官并非是证据开示(它产生了审前监督)或者公共法律诉讼(它产生了审后监督)的简单产物……在司法管理的这一全新机制下,除证据开示争议以及促成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04年1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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