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镕基副总理对会计工作的重要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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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藜、佑才同志:由于身在外地,不能参加全国会计工作会议,已请贵鲜同志参加。你们为我起草的发言稿,我也已转送贵鲜同志,供他讲话参考。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约法三章,我根据你们提供的材料,重新组织,编写如后。请你们审阅后速将修改意见告我。如你们同意,就请按此在大会上传达和印发。祝大会成功。朱基10.21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约法三章一、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建帐,并且保证会计工作的秩序和会计信息的质量。凡是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帐而不建帐,或者建帐而不符合《两法》、《两则》规定的,必须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税务部门不得售予税票、发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年检证明,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上海财税》 1995年11期
出版日期 1995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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