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国有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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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1998]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财务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建设单位设立财务机构问题。凡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没有条件设立财务机构的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二、经营性项目实行资本金办法后,有关会计核算及报表的编制应按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执行。三、关于在建设期间内,建设项目的存款利息收入和经营性项目的财政贴息资金的处理问题。对1997年底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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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上海财税》 1998年12期
出版日期 1998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