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当前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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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有时会接到某某权力监督部门的“要求”(实为命令),例如,要求企业到某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本文就以曾经轰动一时的深圳市33家会计师事务所(含审计事务所)联名状告深圳工商银行和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一案,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进行分析,以期引起重视。1996年,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与当时还是深圳市审计局直属的“某事务所”签订协议进行合作,规定工商银行将其贷款户的每年会计报表法定审计指定由“某事务所”进行审计,工商银行并同期在本系统内发文规定:凡在工商银行贷款、担保及信誉等级评估的企业必须由其指定的“某事务所”进行年度会计报表法定审计,否则云云……。此规定出台后,许多原来自行委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审计理论与实践》 1998年9期
出版日期 1998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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