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标准格式的缺陷及修订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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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因执业所引起的诉讼案件逐年增加,而其中绝大多数案件与验资业务有关。笔者认为,原因之一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中的标准验资报告格式存在较多缺陷,使得注册会计师提供验资报告后,一遇纠纷就极易处于被告地位,修改现行注册会计师标准验资报告格式势在必行。一、注册会计师标准验资报告格式的规范依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的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层次:第一,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法规。包括由各省、市、自治区人代会和国务院通过的注册会计师管理规定。如深圳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第三,行政规章。如以财政部名义颁布的(中国注册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审计理论与实践》 1999年7期
出版日期 1999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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