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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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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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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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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本市公共文化馆的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文化馆在提高市民文化素质和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中的作用,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文化馆,是指政府设置,向社会公众开放,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市文化馆、区(县)文化馆和街道(乡、镇)文化馆(站)。
DOI
ojn5rv91jr/1928637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7年11期
关键词
公共文化
文化馆
群众文化活动
公益性文化事业
行政部门
文化局
分类
[政治法律][法学]
出版日期
1997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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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新法规月刊
1997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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