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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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本市公共文化馆的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文化馆在提高市民文化素质和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中的作用,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文化馆,是指政府设置,向社会公众开放,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市文化馆、区(县)文化馆和街道(乡、镇)文化馆(站)。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7年11期
出版日期 1997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