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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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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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9年9期
出版日期 1999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