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实施《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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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实施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有步骤地加强有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包括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下同)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无牌无证车辆的管理)自1999年8月7日起,对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无牌无证的有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除按照有关交通法规处罚外,予以暂扣。在规定期限内能提供车辆来源合法凭证的,予以折价处理;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车辆来源合法凭证的,予以没收。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9年9期
出版日期 1999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