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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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11日法释[2005]3号公布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5年2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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