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1997]356号)收悉。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H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悦rl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LI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西财税与会计》 1997年11期
出版日期 1997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