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最近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就实施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00年11期
出版日期 2000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