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律师遗失当事人重要文件原件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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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浙江省司法厅:你厅浙司发[1999]330号《关于处罚律师渎职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司法业务文选》 2000年29期
出版日期 2000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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