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合伙类型的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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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一、合伙关系存在方式的类型选择:契约型合伙与组织型合伙合伙关系是两个以上的主体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一种联合关系。我国有关合伙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民法通则》在公民(自然人)一章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法人一章有关合伙型联营的规定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那么,《民法通则》中的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关系如何?以上法律制度中的合伙,究竟应当作为合伙人的合同对待,还是将合伙本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民法通则中的个人合伙和合伙型联营是否都应属于《合伙企业法》调整?这些都是我们应探讨的问题。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06年1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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