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国时期的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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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国时期已有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制度。北京政府采用的“指定辩护”制度;南京国民政府推行的以公设辩护人制、平民法律扶助、民刑诉讼程序询问处为内容的法律扶助制度,是民国时期两个阶段的法律援助制度。律师是民国时期开展法律援助的主体。法律援助制度是民国时期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近现代司法制度向文明、民主发展的突出表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2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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