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台湾地区监听制度的新变革——以通讯记录的保护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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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湾地区保障公民通讯秘密自由权的法律规定内容较为全面,既保障通讯的内容,也保护通讯记录。通过2014年“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的修正,台湾地区最终确立了调取部分案件通讯记录应恪守重罪原则、法官保留原则与相当事由原则,从而建构起有限的司法审查制度,运作程序已具备法治化与正当性,此举能够较好地保护公民的通讯记录,进而保障通讯秘密自由权。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海峡法学》 2016年4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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