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检察人员分类分工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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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改革设想,检察官助理与检察官分属不同的职务序列,有着各自独立的晋升渠道和职业保障体系,但在落实中两者的角色定位和职责分工都处于一种混淆状态,不仅政策制定者将检察官助理视为“预备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个人也将“入额”作为自己的“晋升”目标。同时基层检察院迫于办案压力,普遍赋予了检察官助理几乎等同于检察官的职权。因此,司法改革不仅需要明确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的界限,设置不同的准入标准和职业保障体系,还很有必要根据司法实践需要赋予检察官助理更多的诉讼参与权,以维护改革权威,实现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和落实司法责任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8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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