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地方秘密警察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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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宋代地方秘密警察职能主要由有“外台”之称的转运使及通判兼掌,只有侦查权,并无审判权。各级地方长官往往建立自己的密探组织,亦具有秘密警察性质,且依托行政管辖,权限较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教育研究与评论》 2017年6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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