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案件质量评估制度设定的指标及其所欲评估的内容来看,是以案件处理的程序性形式结果对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性进行评估。将该评估结果作为对法官、法院绩效考评的依据,由法院内部有权主体进行评估,实际上是一种强管理行为。该评估制度在使法官对数字化评估指标的关心超过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性。由于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性与评估结果的成本承担和利益享有,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分属不同,可能导致法官及其所属法院为追求自身部门或个人评估利益,而使该评估制度对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影响更加复杂,更加难以预测。
出版日期
2018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