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民法中的典权:权利话语与司法实践——以新繁县档案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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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与材料典权制度是我国独有的土地制度,其渊源可溯至宋代之前的“贴卖”制度,“典卖”在《宋刑统》中得以明确规定,此后明清两朝都有对典的专门规定。《大明律》载:“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着,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若将已典卖与人田宅,朦胧重复典卖者,以所得价钱计赃,准窃盗论,免刺,追价还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律史评论》 2008年1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