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务不履行的基本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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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务不履行是传统债法的核心,包括履行不能、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与履行迟延四种形态。大陆法系中,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不履行属于违约形态,需根据债务的性质与内容加以判断,构成债务不履行时,不可归责的一方享有解除权,可归责的一方承担风险负担之责.我国未来民法典合同法分编应采狭义合同不履行的概念,并根据分则有名合同的特点增设归责事由作为要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学习与实践》 2019年2期
出版日期 2019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