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辨《广告法》中三类停止发布广告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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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告法》中有三类涉及停止发布广告的行政行为,分别是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设定的"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设定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五十八条第三款设定的“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这三类行政行为,看似相似相近,但其属性、适用条件、实施主体却各不相同。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19年6期
出版日期 2019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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