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支机构调拨货物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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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一次税收咨询活动中,一家公司的财务会计前来咨询,原来该会计所在的公司在外地(不在同一县(市))设有分支机构,其销售货物由公司调拨,其公司在税收方面处理时是这样的:总公司向分公司调拨货物不作销售处理,只是在帐簿上做调库处理,等到分公司销售后才由总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销售处理。询问这样处理是否正确,另外还询问总公司向跨县(市)分支机构调拨货物不能开发票的规定是否存在,以及分支机构所缴纳的增值税能否抵扣的问题。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务(福州)》 2002年10期
出版日期 2002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