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实证考察——以湖北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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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1990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调研发现,随着我国政府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强调、民主法治理念的加强以及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有些行政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调解方式更适合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这是我国的传统文化和新形势下行政案件发展的需要。湖北省部分法院在行政诉讼调解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他们注重过程中的协调时机、协调方法因案而异。但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行政案件调解工作实质上处于"暗箱操作"状态,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实际作法受到了合法性质疑。有必要在行政诉讼法修改时确定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具体而言,要明确行政诉讼和解的原则,确定行政诉讼和解适用的条件,界清行政诉讼和解适用的范围。
作者 周伟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09年3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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