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与回归:被“遁入私法”的公共设施致损赔偿责任——写在《国家赔偿法》修改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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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增进人民福祉,公共设施与日俱增,然公共设施屡遭破坏,损害必有救济,公共设施致损自然也不例外。公共设施致损理应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但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将公共设施致损归入民事赔偿,使本应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遁入私法"。公共设施致损纳入国家赔偿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套与我国实际相适应的公共设施致损国家赔偿制度理应被立法所接纳。在明确公共设施致损国家赔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体系中地位的基础上,要严格限制公共设施的范围,确立无过错归责原则,设计出符合实际的程序,配套措施也应该相应进行,充分彰显关注私权、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0年10期
出版日期 2010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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