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发行撤销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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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证券法》第26条规定了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核准决定的撤销权,但在上市后发现发行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予以发行的,撤销权不得行使之。如此立法规则,使得上市后对发行人的违法发行行为出现了监管真空,同时我国现行立法模式下的退市制度、民事赔偿制度也不能弥补此项空白。因此,有必要赋予证监会对上市后证券发行核准决定一定限度内的撤销权,以完善我国证券发行的监管制度。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1年12期
出版日期 2011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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