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作为劳动团体诉讼原告资格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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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修改以及最高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实施,在立法和实践上为民事公益诉讼扫清了障碍。根据规定,能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在理论上属于公益诉讼中的'团体诉讼'。工会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群众性组织,也可以参照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模式,在众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赋予工会提起劳动团体诉讼的原告资格。在劳动团体诉讼基本制度的构建上,亦可借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管辖、诉讼费用、处分权限制以及判决的效力等规定。
作者 王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6年10期
出版日期 2016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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