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融资权与刑罚权的冲突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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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由融资权与刑罚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自由借贷权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证券私募权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冲突。限制自由融资权的正当性在于防范社会稳定风险,而面对集资问题政府应首先调整金融政策并承认自由融资权,其次运用民商法、行政法来规范,最后慎用刑罚。建议将以下情形定为非法集资罪:向不特定对象借贷或发行证券超过50人;向特定对象借贷或发行证券超过200人,但自然人向三等直系与旁系亲属和关联关系人借贷、法人向关联关系人借贷、法人向第一、二类特定对象借贷或发行证券不计算在内;法人向内部职工借贷超过500人。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14年1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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