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缓期满变更执行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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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缓两年执行期满,若无故意犯罪,即改为无期徒刑。这本是给死缓犯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然而事实上从历史发展角度、刑法角度、人道主义关怀角度来看,死缓执行期满不应变更执行,仍应处决。而死缓的价值是从死刑的立法、禁止将死缓作为保留性条款、规范立功的标准体现出来的。只有对死缓期满变更执行的否定,才能体现出法制建设的应有之义。
作者 冯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学理论》 2015年22期
出版日期 2015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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