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民法学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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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英文中,'IntellectualProperty'的本义为'智力财产',指由人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财产,以区别于传统的'PhysicalProperty'——'体力财产',即由人的体力劳动所生产的财产。20世纪70年代初期在我国学界尚未对'IntellectualProperty'进行过深入考察和全面研究的背景下,相关工作人员在翻译WIPO一术语时,误将其中的'Intellectual'译为'知识',又以经济学术语'产权'对应另一个法律概念——'Property',从而形成了今天的'知识产权'。此汉译概念不仅未能表达原文的本义,更未能传达出原文所隐含的联想信息,被立法接受后在概念法学较为流行的我国学界引发了诸多争议和误解。另外,以'产权'表征'财产'的译法,就保护这种新型财产的社会意识的形成而言,忽略了财产概念本可能起到的事半功倍的作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大法律评论》 2016年2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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