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的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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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由于制度设计和行权实践的相对滞后,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存在'不敢为''不善为''不好为'的困惑,在操作层面上主要表现为'四多四少'。一是固化事项决定多,对新问题关注少。多数情况下,政府提出什么议案,人大就审议决定什么事项。而对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缺乏主动介入,实践中很少出现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依法提出议案,并进入会议议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之友》 2017年11期
出版日期 2017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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