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准确把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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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7号通知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4年9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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