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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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市与区县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调整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一、进一步下划大型企业税收收入将发电、卷烟、汽车发动机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及营业税,由市级固定收入改为市与区县分享收入;将上述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全部作为区县固定收入(下划区县税收的企业名单附后)。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15期
出版日期 2004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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