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车木材可否重新作出林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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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西省崇仁县罗辉云问:某A从甲县装运木材40立方米。办理木材运输放行手续仅20立方米,超出许可运量的木材20立方米,木材运至甲县检查站时,该站以货征不符为由对某A作出林政处罚100元(开启'两金一费'收据),认定超装木材1立方米。当运至乙县地域时被乙县森林公安局扣留。请问:1.根据《江西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甲县检查站对某A的处罚当否?2.甲县检查站作出的处罚中收取的'两金一费'属不属林政处罚范畴?3.乙县森林公安局能否对超出许可运输量的木材重新作出林政处罚,该如何操作?
作者 王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森林公安》 2001年5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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