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视频分享网站有ISP与ICP的类型区分,其中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ISP之共同侵权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对于那些利用网络用户的点击率获得巨额经济利益的视频分享网站来说,它们既有能力也应当审查视频的合法性。而对于另外的纯粹ISP视频分享网站,它们理应得到"避风港原则"的庇护。《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宣告了我国视频分享网站在避风港的全体搁浅,这种一刀切的方式将使得ISP与ICP的区分再无意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几乎成为一纸空文。
出版日期
2011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