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立法的行政法治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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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安全立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决定了它必须依赖行政法律规范和制度,既重视司法审查,也强调行政程序法治的意义。立法要建立法治原则、安全原则、民主原则、正当程序原则、鼓励参与原则等,并以此确定其总纲部分。立法涉及的行政主体不仅包括了行政机关,也包括了获得显性或隐性授权的组织。立法要设定行政主体的权限,并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立法应当重视通过程序的规制,明确网络安全执法以及公众参与的主要程序,尤其重视软法的运用。在法律责任部分,既要划分责任类型,也要确定责任标准。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网络法律评论》 2015年2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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