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7年刑法修订所增设的无过当防卫制度,虽然在强化公民防卫权方面有所得,但在防止防卫权滥用方面亦有所失。这里的得失平衡,不可能由立法来获得,而是应当通过司法活动来达致。在具体的司法认定中,应当严格限定无过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应当具有人身侵害性、现实危害性和程度严重性的特征;'行凶',应当具有暴力侵害性、程度严重性和着手实行性的特征。我国刑法学界应当在汲取司法实践之营养的基础上对无过当防卫进行学理上的分析,从而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无过当防卫理论。
出版日期
2012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