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本案事实认定和证据分析(一)事实认定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被害人郭永华侄子郭红松托人携带礼品向女青年余静静求婚,被余静静拒绝。后经协商,由时与余静静谈恋爱的代奎父母赔偿郭红松家1360元。2010年1月12日16时许,郭永华、郭永文酒后在关岭县坡贡镇街上与代寸忠、代朋良、代奎相遇,双方因赔偿之事发生争执并抓打。16时15分,坡贡镇派出所值班协警王道胜接到报警电话,称有人在坡贡镇粮管所门口打架,要求出警。王道胜遂向坡贡镇派出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长被告人张磊报告。张磊随即带领王道胜驾驶警车赶到现场,见
出版日期
2014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