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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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将共同犯罪的参与人区分为正犯与狭义的共犯的立法例之下,如何准确、合理地诠释正犯与共犯的关系问题,是共犯论研究中的一个传统而又重要的课题。在大陆法系刑法教义学中,该课题的研究几乎辐射到实行从属性、要素从属性、罪名从属性(共犯本质论)、违法相对性(共犯处罚根据论)等诸多共犯论的根基性问题,相关的研究成果亦较为成熟。但反观我国,其广度和深度均较为有限,一般多是聚焦于共犯的实行从属性和独立性问题的讨论,而对其他诸问题的讨论远未充分展开;并且,相关见解显得过于陈旧,难以因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例如,关于实行从属性的问题,早已为德、日刑法学界所摒弃,将'心情刑法'发挥到极致的共犯独立性说依然大行其道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刑事法判解》 2014年2期
关键词
出版日期 2014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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